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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俄使领馆的注册规定

http://www.cansine.com 时间:07-08-10 21:10:14  
  •   驻俄使领馆的注册规定

      凡自费到俄罗斯正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攻读学位(正式注册进入本科及以上阶段学习)的中国公民,均应到驻俄罗斯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注册手续。

      自费留学人员入学后应尽快到教育处(组)办理注册手续。进修人员应在抵达留学单位后一个月内主动到教育处(组)办理注册手续。莫斯科、圣彼得堡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注册手续,确有困难者,也可在毕业回国时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注册及学成回国手续。

      留学人员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留学院校或单位出具的留学身份证明,证明中须注明具体入学时间、所在系别、年级及学习专业、学制等项内容;
      2、与留学院校或单位签订的学习合同(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3、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及其国内公证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护照(原件审核,护照首页复印件存档);
      5、护照照片2张。
      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教育处(组)不负责办理护照延期、《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有关手续。

      【二】日常管理

      1、凡在教育处(组)注册的留学人员,均享受国家为留学人员制定的优惠政策,教育处(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2、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教育处(组)的领导,并自觉遵守国家及教育处(组)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
      3、留学人员可就近加入留俄学生会组织,并参加教育处(组)和学生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本科生、硕士生须在每学年末(最迟在10月1日前)提交本学年度成绩单或зачетная книжка(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不按时提交成绩者,教育处(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副博士、博士生入学后,应在三个月内提交经导师批准的详细学习计划,每半年提交一次学习小结及导师或所在系、教研室的鉴定,并制定好下一学期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报教育处(组)。
      6、进修人员应在抵达学习地点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处(组)提交经导师签字同意的留学计划,每半年提交一份经导师签字的书面学习小结。
      7、在留学期间如获重要成果或重大发明应及时向教育处(组)报告,以便教育处(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对学习成绩优秀或获得重要成果的留学人员,教育处(组)将予以一定形式的鼓励或奖励,并为他们学成回国工作提供帮助。获得副博士学位且成绩优秀者,教育处(组)可根据留学人员本人申请推荐其进入国内博士后流动站。

      【三】学成回国

      1、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应携带以下材料到教育处(组)办理回国手续:
    本科生、硕士生:
      (1)毕业(学位)证书及所附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2)获硕士学位者须提交硕士论文提要及中译文。
    副博士、博士研究生:
      (1)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2)学位论文提要及其中文摘要;
      (3)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登记表;
      (4)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
      (5)个人留学总结(不少于2000字)。
    进修人员:
      (1)个人留学总结(不少于2000字);
      (2)留学单位或导师评语。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出国留学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获得硕士、副博士、博士学位者,必须向国家报送学位论文副本。请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根据学位论文不同的版本、载体,按照如下地址自行将学位论文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A、电子版的学位论文,请以E-mail的形式寄给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ac@istic.ac.cn
      B、书本式或以软盘为载体的学位论文,请邮寄给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通讯地址:北京复兴路15号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信息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38。
      3、留学人员完成学习任务期满回国时,由教育处(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人员回国后可凭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毕(结)业证书等材料,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也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事务处)联系工作,联系电话:010-82303935;823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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