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移民法中第29条第(1)款规定了两个条件:这个作为目标的在德外国人必须拥有落户许可或居留许可;他必须拥有足够的住房。
第一个条件并不说一定要有落户许可,有居留许可即可。至于第二个条件,在德国的不少中国人都知道,外国人局会要求提供上面写明住房面积的租房合同,并要求房东在一个简单表格上填写与签名。这是外国人法时代的做法。未来的移民法执行条例也可能会具体化。
29条第(5)款的规定颇值得推敲:“无视第4条第2款第3段,这一居留许可允许从事一种职业,假如作为家庭团聚目标的外国人有权从事一种职业或假如该婚姻生活共同体至少两年来合法地存在于联邦领域。”原文:Ungeachtet des §4 Abs. 2 Satz 3 berechtigt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soweit der Auslaender, zu dem der Familiennachzug erfolgt,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berechtigt ist oder wenn die eheliche Lebensgemeinschaft seit mindestens zwei Jahren rechtmaessig im Bundesgebitet bestanden ist.第4条第2款是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给予工作许可的规定。
值得推敲之一:迄今为止,无论在德家庭成员有无工作,来团聚的家庭成员必须待满两年才有获得工作许可的可能。而且,如果来团聚的家庭成员一开始居留条件中已经规定不可工作,基本上就改不了。从字面上看,按29条这一点的规定,只要作为目标的一方有工作或其它职业(比如自立),来团聚的一方就可以(立即?)得到工作许可。
值得推敲之二:同样从字面上看,无论作为目标的一方是否有工作,来团聚的家庭成员待满两年后都可以获得工作许可。因为:这两个前提条件之间用的是“或”(oder)而不是“并”(und)。
如果果真如此,这又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对许多在德中国人来说也是个好消息。当然,这也要看将来的执行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在新执行条例出台之前,有关外国人局是按移民法本身还是按外国人法执行条例来执行就很难说了。无论如何,受涉及的在德中国人在2005年初移民法正式生效后不妨据此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