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市花样游泳教练,女,42岁。曾从事体操行业,但没有突出成绩。后转入花样游泳队担任教练工作,主要业绩如下:
1. 其花样游泳队的3名队员曾获得国内外比赛第二名至第六名成绩。
2. 该申请人曾在某市体育学院学报发表论文。
3. 该申请人是全国花样游泳裁判员。
该申请人的移民办理情况:
2004年3月23日获移民局受理;
2004年6月2日获得移民局批准;
案例二:
某画家,男,50岁。业绩一般,其作品仅参加过国内画展。
经他人介绍,与某国际会议组委会工作人员签订合约,为该会议绘制国画一副。因会址迁移,组委会违约拒付画款。后某一日本商人出资买下此画。
律师受理此案后,向移民局申报,当天获得批准,全家赴美。
案例三:
某少年宫艺术体操老师,主要业绩如下:
1. 高级职称。
2. 论文若干篇已发表。
3. 国家级裁判员。
4. 市健美操协会副秘书长。
5. 曾教授过的学生在国内比赛中获得良好成绩。
6. 曾带队赴国外参加比赛。
7. 曾受国家体委委派某国协助编排国庆活动。
此人符合特殊人才的基本条件,现此人及其家属已获得移民签证。
案例四:
某运动员兼教练员,女,33岁。从事女子击剑项目,主要业绩如下:
1. 多次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获得第2名至第5名成绩。
2. 曾发表过其专业的论文。
3. 现担任某市击剑队教练员。
4. 申请人所教队员在国内比赛中均获前6名的良好成绩,并提供证明资料。
5. 该申请人2005年1月17日获移民局受理;
6. 2005年5月8日获得移民局批准;
7. 2005年12月20日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三人获广州领事馆签证;
现该申请人及其全家即将赴美。
案例五:
某运动员兼裁判员,女,36岁。曾从事女子排球,无业绩,后转为网球裁判员(兼任),主要业绩如下:
1. 多次担任国内网球比赛裁判工作。
2. 曾作为领队赴香港参加网球邀请赛,并巧遇萨马兰奇,拍照合影。
3. 数名青少年网球运动员证明曾受到该申请人的指导。
4. 十余家企业工会出具文件证明该申请人曾对其老年网球队进行过指导。
律师以申请人具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能力为申报理由,
于2003年8月获移民局受理;
2004年2月获移民局批准;
2004年8月申请人获广州领事馆签证;
2004年10月该申请人赴美。
案例六:
某农村妇女,祖辈擅长剪纸艺术,国内外媒体曾相给予报道,现已顺利获得批准
案例七:
某医学院体育教师,主要业绩如下:
1. 参与及主编健身教材三册。
2. 该学院学生在其教授下,数年获得全国大学生游泳比赛前三名的好成绩。
3. 曾率队赴香港参加龙舟比赛,获第一名。
4. 该申请人擅长网球、游泳、健身等诸多体育项目,并具教练水平。
此人符合特殊人才的基本条件,目前已受理。
案例八:
某民乐演奏家,擅长吹奏。曾改造中国民族乐器-笙,增加了笙的音域,此人获得同行业认可并有媒体进行过报道,现已顺利获得签证。